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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6:49:20
然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在学术资源的利用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相互矛盾的认知和行为。
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内容的科学,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最有利于多数人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程序,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接近科学和真理。举例来说,宗教是不科学、反规律、反真理的,但却时常对立法起到支配作用。
这个少数与多数是以数量而论的,投票的结果就是根据数量的比例达到的定性,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朴素的结论: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审议到投票表决的过程,实际就是一个由定量到定性的过程。另一方面,立法实践常常走在研究的前面,立法实践急需研究成果回答的问题,又找不到依据,致使立法规定违背基本法理和实际,常常走弯路。据此,要求现实中的立法都是科学立法,很难做到。上述张春生的阐述与张德江、杨景宇的阐述看似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他们对科学立法的阐述是站在不同角度展开的,实际并不冲突。承认法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就是坚持唯物论。
按照前述张德江委员长的阐述,科学立法是要求法律符合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和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六是,立法对公民义务的设定,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讲究身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少数享有身分人的特权,身分是特权的渊源、身分是特权的实质根据,要维护特权不能没有身分。
这当然是纹章学所研究的动物的世界观。[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8页。在契约社会,人们推崇的是一种竞争论哲学。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讲究身分,人分三六九等,因人立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不同的人适用不同的法,如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根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基本精神。契约以个人独立为基础、以个人自治为内容、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一、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梅因所指出的从身分到契约,准确地抓住了最能概括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根本特征的两个东西-身分与契约,并把它们作为区别不同社会的一个根本标准,即据此把社会区分为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商品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1页。这一点中国汉字国家就特别能说明这个问题,国家是国与家合一,而实质是国借助家而成之为国,即借助家所特有的血缘亲情、家庭礼教、孝悌恭顺、依附依从等等来立国保国治国。
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互通有无的必需。个人独立、离群索居就意谓着自取灭亡,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13][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6页。为了保障和实现私权,法律制度从公法主治走向了私法主治,私法制度切合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商品(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满足了个人本位的要求,为保障个人自由,实现个人权利提供了最恰当的法律准则。
这种十八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十六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15〕。在身分社会,身分也是配置权力的根本标准,权力来自身分,权力因身分不同而有别,身分越高,权力越大,没有身分,就没有权力。
契约是对身分的根本否定,国家不是根据人的身分而是根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严格执法、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契约突出了并且实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的精义。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封建制度就其最广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5〕,在封建社会这种身分社会里,人象动物一样也按纲、目、科、属、种来分类,等级森严。
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它反对特权,反对专制。这是因为:(1)自然经济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生产生活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统归家长行使,因此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生活单位的自然经济是一种家长制经济,家长制是身分的根源,家庭因其具有血缘关系、亲情基因因而更易维护家长制,家长制其实是繁衍身分最根本的因素。[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7页。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身分不同从而使权力更加不平等化、更加特权化,在一个身分社会,身分与权力、权威等同,促使人们崇拜权力、崇拜偶象、崇拜身分,唯上是尊、唯命是从,因此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16〕 (三)从身分到契约-从人治到法治。
商品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身分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
而契约社会,是一个平等社会,正是因为是一个平等社会,因而又是一个交往的社会,契约社会作为一个平等交往的社会具有比封闭的身分社会无比的优越性:在身分社会中,名分已定,恒常不变,这种社会阻塞了人们自动升降的社会变迁机制,人们要改变不合理的身分地位,没有正常的社会变迁机制,只能通过最极端的解决办法-战争,中国历史上每次农民起义为什么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均贫富、等贵贱,根本原因之一就在这里。因此,身分社会是一个人人死气沉沉、萎靡不振、没有进取精神的社会。
进入专题: 契约社会 梅因 《古代法》 比较意义 团体本位 权利本位 使人 国家强制力 社会权利 人类社会 。在身分社会,有身分的人享有特权,无身分的人无权,无身分的人依附于有身分的人,没有法律人格,任由有身分的人支配,身分代表着真理,身分代表着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有身分的人的话如同金科玉律,句句是真理,因此,言出法随、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等人治现象就是不可避免的了,根本做不到有法必依。
在契约社会,人们地位平等,人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往往有大致一样的思想、感情和认识,契约是人们心灵的通约、契约是社会联结的纽带。[10][11][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6页。这正如马克思所嘲讽的: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个奇迹。契约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
第一,在身分社会,身分(出身)是人们获取特权的主要途径。长幼差别,论资排辈本身就是身分最现实最常见的表现方式。
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这种变动不居升降不定的社会身分给所有人以压力和动力,身分高的生怕已占有的身分的丧失而不得不加倍努力,身分低的为了改变自身不满意的身分而奋发努力向上,社会赋予他们改变身分的机会和希望,因而他们有上进的动力。
商品交换的产生条件是把人彼此当作外人,它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斩断了血缘亲情关系,突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商品交换中,各人均以追求私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礼教笼统抽象、因人而异,良心自律不足以成为保障实现人们权利义务的信条,而只能依赖于明确的、肯定的、大家公认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了,这样,人们由主要依靠基于血缘亲情关系而形成的道德礼教转变为主要依靠由于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法律规则。〔10〕在这种社会中,作为社会的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由真实的或拟制的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许多人的集团。
注释:[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76页。在某种意义上,是无家就无国,国借助家才有了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家是国的粘合剂和纽带,历史上的统治者为什么都要把自己装扮成人民的家长、父母官,就是因为血缘亲情这种软约束比强权暴力这种硬约束更有威力。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包括团体对于个人来说,只不过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因此这时社会开始逐渐从团体本位走向个人本位。于此我们可以洞悉身分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2][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契约是社会关系的和谐剂,因而契约社会还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
在这种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按照出身、财产和职业分属不同等级,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观点、感情、权利、习惯和生活方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思想和感情,以致于很难相信他们是属于同一国家的人〔6〕。契约的根本内容是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在契约中,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自由主张自己的意志、捍卫自己的自由意志,言论的份量不是由发言人的身分来衡量而是由言论本身的内容来决定,契约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包括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有了言论自由才能有契约自由,因为契约是指双方思想的会晤,双方思想没有见面,也就没有契约。
在契约社会,要求实现和保障职业自由、迁徙自由,职业自由和迁徙自由实质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每一个人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而去寻找最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3〕在身分社会,身分成为确定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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